《非政府組織的行政主體地位研究》是一部全面系統研究非政府組織之行政主體地位的學術著作,凸顯了作者對非政府組織與行政主體之間關系的深入理解。
在本書中,作者遵循“明確主體地位—界定權力類型—構建監(jiān)督機制”的基本分析路徑,同時以較嚴格的范式概念來考察非政府組織對于中國行政法學發(fā)展的意義。
本書的學術創(chuàng)新和貢獻之處在于回答了以下三個問題:為什么存在非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能做什么?如何監(jiān)督非政府組織的權力運行?這對于促進行政主體理論研究的深化具有重要價值,對于推動現代公共行政的多元化發(fā)展具有積極作用。
前言
作為一種新興社會現象,非政府組織成為了各類學術研究的共同話題,也導致了空前的爭議。反思傳統的行政法學體系可以看出,非政府組織的公共行政占據了現代公共行政的重要比例,并呈現出日益上升的趨勢。非政府組織之勃興使傳統行政主體理論遭遇重重困境,要突破這一困境則需要通過變革傳統行政主體理論去接納現實中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行政。行政法上的非政府組織,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除國家機關(以行政機關為代表)、事業(yè)單位、經濟組織以外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所有社會組織,其典型形態(tài)包括社會團體、行業(yè)組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非政府組織是一種現代新型行政主體,不僅要強調其與政府之間的合作關系,還要凸顯其與政府之間的制約關系。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作為行政主體的非政府組織已擁有規(guī)范制定權、公共事務管理權、非法律懲罰權和爭議解決權等多項公共行政權力。因此,從立法、執(zhí)法、司法和守法層面對非政府組織行使公共行政權力進行法律監(jiān)督在當下的中國顯得尤為重要。我們的基本觀點是,今后的理論和實踐可考慮從制定非政府組織基本法,推行以專門管理和分類管理為基礎的行政管理體制,確立通過行政訴訟的司法監(jiān)督方式,健全非政府組織自律管理制度四個角度入手完善我國非政府組織的法律監(jiān)督。全書除了第一章“導論”和第七章“結論與展望”外,分為五章。
第二章是對非政府組織興起與行政主體理論變革之間的內在關系的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西方國家非政府組織興起的現實背景——新公共管理運動,理論基礎——“市民社會”“法團主義”“治理理論”,以及非政府組織在行政法領域產生的必然性。其次揭示了傳統行政主體理論在面對事實上的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行為時所遭遇的“一元性的理論和多元化的現實之間的脫節(jié)”的內在矛盾。最后則提出了變革行政主體理論的基本框架,即把行政主體確立為“兩類三種”:“兩類”是指國家行政主體和社會公共行政主體,“三種”是指作為職權性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作為授權性行政主體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為自治性行政主體的非政府組織。
第三章是非政府組織的基本理論。本章考察了非政府組織與相關近似概念之間的關系后指出,行政法上的非政府組織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除國家機關(以行政機關為代表)、事業(yè)單位、經濟組織以外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所有社會組織,其典型形態(tài)包括社會團體、行業(yè)組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本章分析了非政府組織在法律屬性上所具有的雙重性和復合性,同時論述了行政法上非政府組織所具有的四個法律特征,即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和公益性。本章還對非政府組織的制度功能進行了重點闡述。這些功能具體包括:第一,踐行參與式治理模式,推進行政民主化進程;第二,克服“雙重失靈”,提升公共行政效率;第三,疏導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第四章是非政府組織行政主體地位的確立。本章主要從“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二元框架出發(fā)分析和討論非政府組織行政主體地位確立的法理依據和非政府組織在傳統行政法中的角色定位,最后明確指出非政府組織在現代行政法上是一種新型行政主體。本章強調,作為行政主體的非政府組織在具體行政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通過其與政府組織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所體現出來的,這具體包括政府組織與準政府組織之間的合作關系,以及準政府組織與政府組織之間的制約關系兩個方面。
第五章是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權力的提出。首先,本章論述了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權力提出的法治意義,并指出非政府組織行使公共行政權力主要有兩種形式,即外部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其次,在此基礎上,本章指出公共利益是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權力生成的理論依據;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政委托、內部契約讓渡、法律確權是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權力的主要來源渠道;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權力中的授權委托性公共行政權力在性質上屬于國家權力范疇,而其中的自治性公共行政權力屬于社會權力范疇。最后,本章論述了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權力的四個基本形態(tài),即規(guī)范制定權、公共事務管理權、非法律懲罰權和爭議解決權。
第六章是對非政府組織行使公共行政權力的法律監(jiān)督。首先,本章指出目前我國非政府組織法律監(jiān)督的現狀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非政府組織基本法的缺失導致立法監(jiān)督缺位;二是既有的行政管理體制極易造成監(jiān)管重疊或缺位;三是司法審查機制不完善致使司法監(jiān)督難以有效實施;四是自律管理方式不健全導致守法監(jiān)督流于形式。其次本章在考察世界各國尤其是俄羅斯對非政府組織法律監(jiān)督情況的基礎上指出,我國應當吸收和借鑒其中的有益經驗和做法。最后則明確指出要從設定非政府組織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改革非政府組織的行政管理體制、確立對非政府組織的司法審查機制和完善非政府組織的自律管理制度四個方面入手,進行我國非政府組織法律監(jiān)督機制的建構。
張繼恒,陜西寶雞人,江西科技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法學碩士,管理學博士(社會治理與法治系統工程專業(yè)/行政法治方向)。在《法商研究》《法制與社會發(fā)展》《現代法學》等刊物發(fā)表論文二十余篇,主持或參與國家社科基金、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等多個項目研究!冬F代經濟法行為范疇的梳理與提煉》一文榮獲2012年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年會暨第二十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青年優(yōu)秀論文一等獎。
前言
第一章導論
一、傳統行政法體系的反思
(一)以行政主體為核心范式
(二)公共行政之變遷與行政法領域的新進展
(三)公共行政中的非政府組織
二、研究的緣起及意義
(一)研究的緣起
(二)研究的意義
三、研究的內容
四、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基本思路及研究方法
(一)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基本思路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非政府組織的興起與行政主體理論的變革
一、非政府組織之勃興
(一)新公共管理運動與非政府組織的勃興
(二)西方國家非政府組織產生的理論基礎
(三)從行政法層面透視非政府組織產生的必然性
二、傳統行政主體理論的困境
(一)非政府組織興起對傳統行政主體理論的挑戰(zhàn)
(二)傳統行政主體理論的基本要點
(三)傳統行政主體理論的內在矛盾
(四)反思與啟示
三、行政主體理論之變革
(一)行政主體理論變革的意義
(二)對既有變革模式的簡要評介
(三)行政主體理論變革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非政府組織的基本理論
一、非政府組織的概念界定
(一)指向非政府組織的近義名詞
(二)非政府組織與相關概念之間的關系
(三)非政府組織的行政法界定
二、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屬性及特征
(一)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屬性
(二)非政府組織的法律特征
三、非政府組織的制度功能
(一)踐行參與式治理模式,推進行政民主化進程
(二)克服“雙重失靈”,提升公共行政效率
(三)疏導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第四章非政府組織行政主體地位的確立
一、非政府組織行政主體地位確立的法理依據
二、非政府組織在傳統行政法中的主體地位
(一)政府對非政府組織的具體行政管理
(二)非政府組織的行政相對人權利
三、非政府組織是一種現代新型行政主體
(一)非政府組織輔助政府干預——合作關系的體現
(二)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公共行政權力監(jiān)督關系的體現
(三)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權力的劃分
第五章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權力的提出
一、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權力提出的法治意義
二、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權力的生成
(一)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權力的生成依據:公共利益
(二)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權力的權源
(三)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權力的性質
三、非政府組織公共行政權力的基本形態(tài)
(一)規(guī)范制定權
(二)公共事務管理權
(三)非法律懲罰權
(四)爭議解決權
第六章對非政府組織行使公共行政權力的法律監(jiān)督
一、我國非政府組織法律監(jiān)督的現狀分析
(一)非政府組織基本法的缺失導致立法監(jiān)督缺位
(二)既有的行政管理體制極易造成監(jiān)管重疊或缺位
(三)司法審查機制不完善致使司法監(jiān)督難以有效實施
(四)自律管理方式不健全致使守法監(jiān)督流于形式
二、國外非政府組織法律監(jiān)督情況的總體考察及對我國的
啟示
(一)國外非政府組織法律監(jiān)督情況的總體考察
(二)國外經驗和做法對我國的啟示
三、關于完善我國非政府組織法律監(jiān)督的思考
(一)設定非政府組織基本法的立法模式
(二)改革非政府組織的行政管理體制
(三)確立對非政府組織的司法審查機制
(四)健全非政府組織的自律管理制度
第七章結論與展望
一、結論
二、展望
參考文獻
后記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
附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