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與地位并不匹配,需要從觀念和制度層面予以矯正。本書從刑事訴訟模式入手,剖析了傳統(tǒng)刑事訴訟模式的分析障礙,提出“被害人參與模式”這一理論分析工具,并搭建了動態(tài)的“四方訴訟構造”,為被害人重返刑事訴訟中心現(xiàn)場找尋最便捷的路徑,推進人權保障事業(yè)的全面發(fā)展。
胡蓮芳,女,三峽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2015年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訪問學者。主要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學和司法制度,公開發(fā)表學術研究文章30余篇。
導論
□□章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參與概述
□□節(jié)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變遷
第二節(jié) 現(xiàn)代各主要法治國家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概覽
第三節(jié) 我國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透視
第二章 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的理論基礎
□□節(jié) 報復正義理論
第二節(jié) 主體性原則理論
第三節(jié) 符號互動理論
第四節(jié) 恢復性司法理論
第三章 傳統(tǒng)刑事訴訟模式的缺陷及被害人參與模式的提出
□□節(jié) 刑事訴訟模式概覽
第二節(jié) 傳統(tǒng)訴訟模式的分析障礙
第三節(jié) 被害人參與模式的提出
——基于對犯罪控制和正當程序模式的補充
第四章 動態(tài)的“四方訴訟構造”對我國被害人參與模式的承載
□□節(jié) 我國被害人參與模式的提出
第二節(jié) “三方訴訟構造”之無法承載被害人參與模式
第三節(jié) 可轉換的動態(tài)“四方訴訟構造”對被害人參與模式的結構支撐
第五章 被害人在刑事公訴程序中的有效參與
□□節(jié)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權利
第二節(jié) 被害人在審前程序的參與
第三節(jié) 被害人在審查起訴程序中的參與
第四節(jié) 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的參與
第五節(jié) 被害人在刑罰執(zhí)行程序中的參與
第六章 被害人在其他訴訟程序中的有效參與
□□節(jié) 被害人在自訴程序中的有效參與
——公訴與自訴之間的有序流轉
第二節(jié) 被害人在損害救濟程序中的有效參與
第三節(jié) 被害人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有效參與
參考書目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