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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徑

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徑

定  價:26 元

叢書名:法大訴訟法學博士文庫

        

  • 作者:仇曉敏 著
  • 出版時間:2010/1/1
  • ISBN:9787811398748
  • 出 版 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14.04 
  • 頁碼:313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大32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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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徑》的基本論點是量刑作為一種刑事司法行為,不僅是個實體問題,也是個程序問題。面對司法實踐中令人擔憂的量刑偏差現(xiàn)象,不僅應該通過刑事實體的路徑予以改進,程序路徑亦有其功效。筆者運用刑事一體化、比較與借鑒及構造分析等方法,對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徑視角的引入、量刑中的權力(利)配置與運行、獨立量刑程序、量刑中的證據(jù)運用以及量刑公正救濟程序等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tǒng)的論述。筆者認為,量刑中的權力(利)配置與運行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徑的核心,量刑程序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徑的載體,量刑中的證據(jù)運用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徑的關鍵,而量刑公正的救濟程序則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徑的保障。在現(xiàn)實考察與前瞻思考相結合的基礎上,力圖構建完整的量刑公正程序路徑理論。全書除導論外,共分五章,29萬多字。
    量刑公正具有兩方面的評價標準,一是罪責刑是否相適應,二是量刑是否一致!白镓熜滔噙m應”主要用于評價單個犯罪行為的量刑是否公正;“量刑一致”用于評價不同的犯罪人的量刑是否公正。量刑公正是刑事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刑罰效益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也是保障犯罪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然而,量刑公正的對立面,量刑偏差現(xiàn)象卻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人們?yōu)榱俗非罅啃坦哪繕,從實體上采取了諸如量刑指南、電腦量刑和數(shù)字化量刑等多種方式,但是效果并不佳。其實,量刑不僅是個實體問題,也是個程序問題。從這個角度來看,量刑公正不僅包括實體公正,還包括程序公正的內容。程序是達到量刑公正目標的重要路徑。
    量刑領域中的權力(利)的配置與運行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徑的核心。刑罰裁量權,是指量刑主體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業(yè)已定罪的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以及判處什么刑罰予以酌情決定的權力。刑罰裁量的標準、根據(jù)以及裁量的主體是刑罰裁量權的三大要素。刑罰裁量應在報應的基礎上,再根據(jù)功利的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刑罰裁量應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根據(jù),同時還要考慮刑事政策的需要;刑罰裁量應注重法官的選拔與培訓,注重完善合議、陪審、級別管轄等制度,以盡量減少刑罰裁量主體因素對量刑公正可能存在的消極影響。量刑建議權,是指檢察官在案件起訴時或庭審過程中,把對被告人量刑的意見,向法院表示的權利。量刑建議權雖然只是公訴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公訴人的訴訟義務,卻是法院公正量刑的重要參考依據(jù),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徑的重要方式,具有限制抗訴和上訴的功能。我們看待量刑建議權應該采取辯證的態(tài)度,確立量刑建議權行使與否由檢察官自由裁量的原則;對于實行量刑建議制度的案件,要注意配套措施的完善。量刑辯護權,是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指控人的指控,向審判機關提出被告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的意見,以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權利。量刑辯護權包括獲悉有關量刑信息的權利、對不利的量刑信息進行質疑和質證的權利、發(fā)表量刑意見的權利、量刑答辯的權利等內容。量刑辯護權與量刑建議權、刑罰裁量權成為量刑領域中運行的三大主要的權力(利)。量刑理由展示制度是連接刑罰裁量權與量刑建議權和量刑辯護權的紐帶,量刑協(xié)商制度中三種權力(利)的互動關系卻呈現(xiàn)出一定的異化。
    獨立量刑程序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徑的載體。世界范圍內存在著兩種量刑程序模式:一是英美法系國家的獨立量刑程序模式,二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混合量刑模式。我國現(xiàn)有的量刑程序屬于混合量刑模式。定罪與量刑在理念、原則、性質與任務、審理依據(jù)、審理內容以及適用證據(jù)規(guī)則上存在諸多差別,這些都要求將量刑程序從定罪與量刑合一的審判程序中獨立出來,以體現(xiàn)量刑程序的特殊性。但是,實踐中有的案件沒有獨立于定罪事實的量刑情節(jié),有的案件控辯雙方無意愿對量刑問題發(fā)表意見。因此,要樹立獨立量刑程序不是刑事審判必經程序的理念。是否啟動獨立量刑程序,應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控辯雙方的選擇具體決定。關于獨立量刑程序的模式,目前有相對獨立量刑程序和完全獨立的量刑程序兩種模式之爭。兩種程序各具優(yōu)劣,但從量刑程序改革的目的,改革前后的比較以及兩種方案的理由及面對的問題等多個角度來看,采取完全獨立的量刑程序改革利大于弊。是否在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之間設置一定的時間間隔,不可一概而論,而應該根據(jù)被告人是否認罪、案件的嚴重程度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愿等因素作不同的選擇:對于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或者案情簡單、不需要特別收集量刑證據(jù)的案件,定罪程序與獨立的量刑程序之間不需要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對于有可能判處重刑特別是死刑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希望有一定的時間間隔以準備量刑程序的案件,則兩個程序之間應有一定的時間間隔。我國在構建獨立量刑程序時,還應該完善量刑前人格調查制度和量刑庭審程序。
    量刑中的證據(jù)運用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徑的關鍵!傲啃套C據(jù)”,是指證明量刑事實存在與否的證據(jù)!傲啃套C據(jù)”概念的提出,體現(xiàn)了證據(jù)裁判原則的要求,體現(xiàn)了獨立量刑程序的要求,不僅豐富了證據(jù)的分類理論,而且為證據(jù)分類研究開辟了一個新的視角。量刑程序中的待證事實包括可以與犯罪行為區(qū)分的量刑情節(jié)和處罰條件的事實;量刑程序中的免證事實,主要是指本來應由證據(jù)證明的量刑事實,由于在先前的程序或司法裁決中已經被確認而不需在量刑程序中再次予以證明的事實。在量刑程序中,量刑情節(jié)的證明責任、證明標準、證明程序與定罪程序并不相同。證明責任的分擔,應該作不同的分配:附屬于犯罪行為的與犯罪行為不可分的案中量刑情節(jié),證明責任只能由控訴方承擔;其他量刑情節(jié),則應該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控辯雙方共同承擔。定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的證明標準不能籠統(tǒng)規(guī)定:首先,定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的證明標準應該有所區(qū)分;其次,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與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的證明標準應該有所區(qū)分;再次,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案件的量刑情節(jié)的證明標準應該設定最為嚴格,達到“確定無疑,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程度;最后,量刑情節(jié)的證明,應該堅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量刑情節(jié)的證明程序較之于定罪事實的證明程序,也有諸多特殊之處:量刑證據(jù)的舉證應該與定罪證據(jù)的舉證分階段進行;對量刑證據(jù)的質證并不必然要求實行交叉詢問的方式;在獨立的量刑程序中,對量刑證據(jù)的認證并不要求適用定罪程序所適用的關聯(lián)性規(guī)則和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由于自首、立功材料、年齡證據(jù)和品格證據(jù)對量刑具有特殊意義,因此在對這三類量刑證據(jù)的審查認定中,需要特別注意。
    量刑公正的救濟程序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徑的保障。量刑公正之救濟程序,是指在量刑過程中,有關當事人的公正量刑的要求受到侵害或得不到保障時,有權要求相關機關采取法律措施予以糾正,或者相關上級機關依職權主動予以糾正的程序。量刑公正之救濟程序包括量刑公正之上訴程序、量刑公正之再審程序、法定刑以下量刑之核準程序以及專門針對死刑裁決的死刑復核程序。量刑上訴理由可以分為量刑不當和量刑錯誤,量刑再審理由可以分為量刑錯誤和量刑明顯不當。將對量刑不服的上訴程序和再審程序與普通的上訴程序和再審程序作出區(qū)別,不僅是現(xiàn)實的需要,也是適用不同的審理方式和原則的需要。量刑公正之上訴救濟和再審救濟程序,除死刑案件之外,其審理范圍和審理方式并不應籠統(tǒng)地適用我們平時所主張的全面審理原則和開庭審理方式。在量刑上訴和量刑再審程序中,應該采納上訴不加刑和再審不加刑的原則。死刑復核程序對于保障死刑適用的公正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之際,我們應該重點把握復核死刑的標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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