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行的墨西哥聯(lián)邦刑法典頒布于1931年8月14日,歷經101次修正施行至今。最近的一次修正是2009年8月20日。墨西哥聯(lián)邦刑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兩卷?倓t部分包括七編:序言刑事責任;制裁的類型;制裁的適用制裁的執(zhí)行;刑事責任的消滅;未成年人。分則部分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國際法罪,反人類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交通與通信設施罪,危害公共當局罪,妨害衛(wèi)生罪;危害人格自由發(fā)育罪,泄露秘密罪與非法進入計算機系統(tǒng)和設備罪”公務員犯罪妨害司法管理罪;職業(yè)責任犯罪;偽造罪;危害公共經濟罪;侵害性自主與性心理正常表達罪;侵害民事身份罪與重婚罪;違反關于安葬與尸體發(fā)掘的法律罪;危害治安罪侵害生命和身體完整罪,侵犯名譽罪;非法剝奪自由與其他保障罪;侵犯財產罪;窩藏和交易來源非法的財產罪選舉犯罪與妨害國家公民登記罪;危害環(huán)境和環(huán)境管理罪,侵犯著作權罪。
《墨西哥聯(lián)邦刑法典》是京師國際刑事法文庫,外國刑事法翻譯系列。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來,為順應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進步的歷史潮流,在堅定不移地。推行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之同時,中國政府尤為注重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與發(fā)展。隨著立法日益健全,司法不斷完善,法學欣欣向榮,國家和社會已經步入現(xiàn)代法治的軌道,從而有力地維護和推動了經濟、政治、文化乃至整個社會全方位的發(fā)展與進步。在中國社會發(fā)展進步的歷程中,社會主義法治系統(tǒng)必將發(fā)揮日益重要的作用。這一系統(tǒng)的發(fā)展完善離不開現(xiàn)代法學理論的引導和推動。因此,進一步重視法學研究,尤其是外向型、國際型法學研究,無疑具有長遠的戰(zhàn)略意義,刑法學領域亦然。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刑科院)是北京師范大學重點建設的專門從事刑事法學研究的中國刑事法學領域首家且目前系唯一的具有獨立性、實體性、綜合性的新型學術研究機構和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刑科院立足本國國情,在大力發(fā)展中國刑事法學研究的同時。
陳志軍,男,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7月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yè),獲法學學士學位I2001年6月、2004年6月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yè),先后獲法學碩士學位、法學博士學位,F(xiàn)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副教授。
主要學術成果:《刑法司法解釋研究》(專著);獨譯《菲律賓刑法典》、《保加利亞刑法典》、《朝鮮民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典》、《匈牙利刑法典》、《波蘭刑法典》、《冰島刑法典》、《上耳其刑法典》、《巴西刑法典》、《占巴刑法典》、《葡萄牙刑法典》、《希臘刑法典》;參編《新編中國刑法學通論》(副主編)、《英美刑法學》、《刑法分則實務研究》等刑法學著作二十余部;在《法學研究》、《政法論壇》、《法商研究》、《比較法研究》、《法學評論》、《法學家》、《人民司法》等刊物上發(fā)表刑法學術論史四十余篇。
墨西哥聯(lián)邦刑法典
第一卷 總則
序言編
第一編 刑事責任
第一章 犯罪與責任的一般規(guī)定
第二章 未遂罪
第三章 應當對犯罪承擔責任的人
第四章 犯罪阻卻事由
第五章 犯罪競合
第六章 累犯
第二編 制裁的類型
第一章 刑罰與保安處分
第二章 監(jiān)禁
第三章 自由處遇、半自由和社區(qū)勞動
第四章 管制
第五章 財產刑
第六章 沒收犯罪工具、犯罪對象、犯罪所得
第七章 訓誡
第八章 警告和善行保證金
第九章 中止權利
第十章 判決的特別公布
第十一章 有權機關監(jiān)督
第三編 制裁的適用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章 過失犯罪的刑罰適用
第三章 未遂罪的刑罰適用
第四章 犯罪競合、連續(xù)犯、共同犯罪、累犯與可避免的認識錯誤的刑罰適用
第五章 對不能歸責者和有吸食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之癮癖或者需求者的收容治療或者自由治療
第六章 制裁的替代與轉換
第四編 制裁的執(zhí)行
第一章 刑罰執(zhí)行
第二章 罪犯的勞動
第三章 假釋及其撤銷
第四章 緩刑
第五章 假釋或者緩刑中的透明性
第五編 刑事責任的消滅
第一章 犯罪人死亡
第二章 大赦
第三章 被侵害人或者其他適格人的寬恕
第四章 特赦和被認定無罪
第五章 復權
第六章 時效
第七章 刑罰或者保安處分執(zhí)行完畢
第八章 更有利之法律的生效與適用
第九章 在對同一行為進行第二個追訴程序以前已存在一個判決
第十章 對不可歸責者之治療處分的消滅
第六編 未成年人
第二卷 分則
第一編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章 叛國罪
第二章 間諜罪
第三章 叛亂罪
第四章 騷亂罪
第五章 暴亂罪
第六章 恐怖主義罪
第七章 破壞罪
第八章 陰謀罪
第九章 適用于本編各章的共同規(guī)定
第二編 違反國際法罪
第一章 海盜罪
第二章 侵犯豁免權與中立地位罪
第三章 國際恐怖主義罪
第三編 反人類罪
第一章 違反人道義務罪
第二章 種族滅絕罪
第四編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章 被羈押人脫逃罪
第二章 違反制裁義務罪
第三章 違禁武器罪
第四章 犯罪集團罪
第五編 妨害交通與通信設施罪
第一章 破壞交通與通信工具罪
第一章 A非法使用空運設施罪
第二章 侵害通信罪
第六編 危害公共當局罪
第一章 不服從罪與抵制罪
第二章 抗拒執(zhí)行公共事務或者公共勞動罪
第三章 破壞封記罪
第四章 針對公務員實施犯罪罪
第五章 侮辱國家標志罪
第七編 妨害衛(wèi)生罪
第一章 對毒品實施制作、持有、交易、轉換或者其他行為罪
第二章 導致傳染病危險罪
第八編 危害人格自由發(fā)育罪
第一章 腐蝕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行為意義無理解能力人或者無反抗能力人罪
第二章 針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行為意義無理解能力人或者無反抗能力人的淫穢物品罪
第三章 針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行為意義無理解能力人或者無反抗能力人的色情旅游罪
第四章 針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行為意義無理解能力人或者無反抗能力人的淫媒罪
第五章 販賣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行為意義無理解能力人或者無反抗能力人的淫穢物品罪
第六章 淫媒罪與販賣人口罪
第七章 煽動犯罪、為犯罪或邪惡辯解或者對侵害人格正常發(fā)育、人格尊嚴、身體或者精神完整的犯罪不阻止罪
第九編 泄露秘密罪與非法進入計算機系統(tǒng)和設備罪
第一章 泄露秘密罪
第二章 非法進入計算機系統(tǒng)和設備罪
第十編 公務員犯罪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章 不正當?shù)貓?zhí)行公務罪
第三章 濫用當局權力罪
第四章 強制失蹤罪
第五章 公務員結伙罪
第六章 非法利用職責和授權罪
第七章 違法收取罪
第八章 恐嚇罪
第九章 濫用職權罪
第十章 影響力交易罪
第十一章 賄賂罪
第十二章 賄賂外國公務員罪
第十三章 挪用罪
第十四章 財產來源不明罪
第十一編 妨害司法管理罪
第一章 公務員實施的犯罪
第二章 非法地行使權利罪
第十二編 職業(yè)責任犯罪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章 律師、代理人與當事人犯罪
第十三編 偽造罪
第一章 偽造、變造、毀壞貨幣罪
第二章 偽造或者非法使用不記名證券、公共信貸文書以及與信貸有關的文書罪
第三章 偽造印章、密匙、壓印及其印影、蓋印器、砝碼、量具罪
第四章 偽造普通文書罪
第五章 歪曲司法陳述或者向當局提交的報告罪
第六章 篡改姓名或者住所罪
第七章 篡奪公共職務或者職業(yè)罪與非法使用勛章、制朋等級職銜、紋章、徽章、標志罪
第八章 適用于前述各章的共同規(guī)定
第十四編 危害公共經濟罪
第一章 危害國內消費和國家財產罪
第二章 流浪罪與流氓罪
第三章 進行被禁止的賭博罪
第十五編 侵害性自主與性心理正常表達罪
第一章 性騷擾罪、性虐待罪、法定強奸罪與強奸罪
第二章 誘拐罪
第三章 亂倫罪
第四章 通奸罪
第五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十六編 侵害民事身份罪與重婚罪
第十七編 違反關于安葬與尸體發(fā)掘的法律罪
第十八編 危害治安罪
第一章 脅迫罪
第二章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十九編 侵害生命和身體完整罪
第一章 傷害罪
第二章 殺人罪
第三章 適用于傷害罪與殺人罪的共同規(guī)定
第四章 殺害父母或者親屬罪
第五章 殺嬰罪
第六章 墮胎罪
第七章 遺棄罪
第八章 家庭暴力罪
第二十編 侵犯名譽罪
第一章 普通的毆打與其他身體強制罪
第二章 侮辱與誹謗罪
第三章 詆毀罪
第四章 適用于前述各章的共同規(guī)定
第二十一編 非法剝奪自由與其他保障罪
第二十二編 侵犯財產罪
第一章 奪取罪
第二章 背信罪
第三章 詐騙罪
第三章 A敲詐罪
第四章 競標人實施的犯罪
第五章 侵奪不動產或者水源罪
第六章 損毀他人財產罪
第二十三編 窩藏和交易來源非法的財產罪
第一章 窩藏罪
第二章 交易來源非法的財產罪
第二十四編 選舉犯罪與妨害國家公民登記罪
第二十五編 危害環(huán)境和環(huán)境管理罪
第一章 實施危險的技術活動罪
第二章 破壞生物多樣性罪
第三章 危害生物安全罪
第四章 危害環(huán)境管理罪
第五章 適用于環(huán)境犯罪的共同規(guī)定
第二十六編 侵犯著作權罪過渡規(guī)定
附件1
附錄I:墨西哥合眾國憲法(節(jié)錄)
附錄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關于禁止非法販運濫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及控制化學前體的合作協(xié)定
附錄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墨西哥合眾國關于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條約
附錄Ⅳ: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墨西哥合眾國引渡條約
1931年8月14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公布,1931年9月17日起施行;1938年5月12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1次修正;1939年11月10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2次修正;1940年2月14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3次修正;1941年11月14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4次修正;1941年11月27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5次修正;1942年6月13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6次修正;1944年3月24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7次修正;1945年2月10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8次修正;1945年5月8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9次修正;1945年5月12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10次修正;1945年12月28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11次修正;1946年3月9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12次修正;1946年7月16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13次修正;1947年1月30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14次修正;1947年11月14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15次修正;1948年1月5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16次修正;1951年1月15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17次修正;1952年12月31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18次修正;1955年1月5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19次修正;1964年12月19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20次修正;1965年1月13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21次修正;1966年1月14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22次修正;1967年1月20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23次修正;1967年1月20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24次修正;1967年1月20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25次修正;1968年3月8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26次修正;1968年12月24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27次修正;1969年2月18日聯(lián)邦政府公報第28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