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進化與進步》是日本著名法學家牧野英一的代表作之一。牧野英一在全書伊始便指出法律作為社會事實所具有的保守性與法律作為社會規(guī)范所具有的發(fā)展性之間的矛盾,主張以“法律解釋的解放”來解決矛盾,修補法律缺陷。在對自然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功利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進行一一審視和評判后,牧野英一鮮明提出“法律社會化”的論斷和主張,將之作為該書所要表達的核心思想,并在此基礎上探討了法律的進化和進步的辯證關系。該書還對公平主義、違法行為、無過失責任、權利濫用、法律行為效力、刑法的主觀主義等諸多法學理論問題以及保證擔保、土地租賃權、事實婚姻、工廠煤煙致害、電力盜竊、一厘事件等日本在20世紀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難題進行了深入分析,許多見解時至今日仍然發(fā)人深思,給人啟迪。
適讀人群 :法律學習者 《法律的進化與進步》,全書分兩部分:*部分正文,共五節(jié),包括法律進化的事實和進步的理想,法律的進化,現(xiàn)在的幾個法律問題,法律思想的發(fā)展,法律上的新理想主義。第二部分補遺,共十節(jié),包括進化和進步的關系,歷史認識的本質(zhì)和法律思想,法律進化的法則,近代法和羅馬法及日耳曼法,私力的公權化,關于法律社會化的雜論,無過失責任,權利的濫用,《少年法》的成立,一厘事件的回憶。此外,本書在資料引證方面,列舉諸多位法學家的言論,與牧野英一的觀點相比較、相辯白,如此資料之翔實,難能可貴。其中引證日本大審院庭長田秀雄博士,日本法學家留岡幸助、杉山博士、岡松參太郎博士、加藤正博士,歐洲法學家鼻咯爾、薩萊伊、比夫努瓦爾、普拉尼佑、布倫奇里、翁格爾、梅克爾、夏蒙、塞爾維烏斯、菲利波菲西、戴西、門格爾、洛塞爾、阿古、格拉松等20位,從另外一個意義上來說,本書梳理了近代法中有關法律進化的思想史。
牧野英一(1878-1970),歧阜縣人,日本著名刑法學家。1903年畢業(yè)于東京大學法學院。1910年起留學德國、英國、意大利。1913-1938年期間任東京大學教授。學術思想主要受其導師穗積陳重和岡田朝太郎的“法律進化論\"、德國的李斯特的“目的刑論”,以及意大利學者菲利的“社會防衛(wèi)論”的影響。主張主觀主義、目的刑論、教育刑論,推動監(jiān)獄行政的改善。另外,從事很多立法工作。曾任帝國議會貴族院議員、社會教育協(xié)會會長、中央公職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長等。1950年獲日本文化勛章。著作等身且著述范圍寬廣,涵括了刑法、民法、法哲學等領域。作為日本20世紀影響*大的刑法學家,被稱為“新派刑法學的完成者”。
譯者簡介:孟祥沛,1970年生,河南漯河人。南開大學法學學士,復旦大學法學碩士,華東政法學院法學博士。曾在日本山梨學院大學和東京大學學習,是法國馬賽第三大學、日本廣島大學、美國密歇根大學等校訪問學者。著有《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較研究》《中國傳統(tǒng)行刑文化研究》等專著,在《比較法研究》、《社會科學》日本《廣島法學》等學術期刊發(fā)表論文30余篇,F(xiàn)為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并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比較法學研究會、法律史學研究會等學會的理事。
序言
第一節(jié) 法律進化的事實和進步的理想
一 對于法律的兩種觀點
二 存在兩種觀點的原因
三 幾個實際問題
第二節(jié) 法律的進化
一 法律與進化的精神
二 法律的權利化
三 私法的個人化
四 私力的公權化
第三節(jié) 現(xiàn)在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 法律的社會化
二 無過失責任及權利的濫用
三 法律行為的效力及解釋
四 刑法的主觀主義
五 行為的違法性
六 法律的缺陷
第四節(jié) 法律思想的發(fā)展
一 自然法學派
二 歷史法學派
三 功利法學派
四 社會法學派
第五節(jié) 法律上的新理想主義
一 法律的保守性(法律的成立)
二 法律的規(guī)范性(法律的解釋)
三 法律的自律性(法律的進化)
四 法律的適應性(法律的進步)
補 遺
第一節(jié) 進化和進步的關系
第二節(jié) 歷史認識的本質(zhì)和法律思想
第三節(jié) 法律進化的法則
第四節(jié) 近代法和羅馬法及日耳曼法
第五節(jié) 私力的公權化
第六節(jié) 關于法律社會化的雜論
一 法律的社會化和法律的進化
二 法律的社會化和自由主義
三 法律的社會化和新立法與新方法
四 法律的社會化和私法與刑法
五 法律的社會化和權利思想
第七節(jié) 無過失責任
第八節(jié) 權利的濫用
第九節(jié) 《少年法》的成立
第十節(jié) 一厘事件的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