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法治教育可以促使人們在認知惡性循環(huán)中間入一個突破口,為正確、合理的價值觀內化為個體的價值觀提供方案。并且,在憲法與法治教育中,形成正確、合理的認知循環(huán),促使個體與社會共生出新的價值規(guī)范體系。就法治中國與法治社會建設而言,只有作為法治中國與法治社會節(jié)點的每一個個體持有憲法與法治觀念,主體才能以之為行動準則,將憲法意識與法治思維轉化為行動。最終,聚沙成塔,通過每一個關于法治中國與法治社會的個體實踐,有機構成法治中國與法治社會的宏觀偉業(yè)。
“加強憲法實施、教育和監(jiān)督研究”叢書序
一部憲法史實際上是一部憲法實施、監(jiān)督與教育的歷史。任何一部憲法典的制定、頒布,都僅僅是一個國家的人民憲法美好生活的開端,能否達致立憲者的目的與意圖,最重要的是體現(xiàn)全體人民意志、意愿與利益的憲法典文本規(guī)范能否得以全面有效實施;實施不力或沒有實施,任何神圣的文本都將毫無用處,人們最終也無法過上所追求和向往的憲法美好生活。正是在該意義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笨梢,憲法實施之于憲法本身的意義之重大。然而,只要存在憲法實施,就會相伴而生的對憲法實施的監(jiān)督問題,憲法遵守、憲法執(zhí)行、憲法運用、憲法解釋等作為主要的實施方式,如何保障應然的憲法典成為實然的憲法典,如何保證從憲法規(guī)范到規(guī)范憲法?因而,對憲法實施的監(jiān)督制度與機制應運而生,換言之,憲法實施必然離不開監(jiān)督,在我國,憲法實施的路徑主要圍繞法律的憲法實施與政治的憲法實施進行,法律化的憲法實施需要合憲性審查予以監(jiān)督,政治性憲法實施離不開對“關鍵少數(shù)人”領導干部以及公職人員的監(jiān)督。憲法監(jiān)督成為保障憲法能否實施的關鍵。然而,無論憲法實施還是憲法監(jiān)督,它們本身就是一部活生生的憲法教育教材,通過憲法實施與監(jiān)督,使得人們的憲法權利與自由得以真正的實現(xiàn)與保障,從而使全社會成員養(yǎng)成尊法、守法、學法、護法的良好習慣與道德風尚。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復強調并高度重視加強憲法實施、教育和監(jiān)督,對此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憲法實施、監(jiān)督與教育理論。第一,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的要求,要求要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第二,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加強憲法實施和監(jiān)督,維護憲法尊嚴和權威,把國家各項事業(yè)和各項工作全面納入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軌道,把實施憲法提高到新的水平。第三,完善憲法監(jiān)督制度,積極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guī)范性文件。第四,加強憲法學習宣傳教育是實施憲法是重要基礎。在全社會廣泛開展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的宣傳教育,弘揚憲法精神。
為了貫徹實施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憲法實施、監(jiān)督和教育的要求,筆者承擔了教育部哲社重大攻關項目“加強憲法實施、教育和監(jiān)督研究”。自本項目2018年獲得立項以來,課題組成員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從憲法實施、憲法監(jiān)督、憲法教育三個維度對課題進行了深入細致的探討與學術研究,并初步完成了《政治權利新論》《憲法監(jiān)督制度研究》《憲法教育與法治教育》《憲法實施與法治理想》《合憲性解釋研究》《憲法實施論》等專題學術成果。這些研究成果構成了本叢書的主要內容。
是為序。
范進學
2021年4月23日
雷檳碩,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晨暉學者,法學博士。曾于《法制與社會發(fā)展》《華東政法大學學報》《法學雜志》《交大法學》《南京大學法律評論》《法律方法》等刊物發(fā)表多篇論文,翻譯《孩子為什么遵守規(guī)則》一書。就憲法教育、法治教育、教育懲戒等主題于《復旦教育論壇》《思想理論教育》《青少年犯罪問題》等刊物發(fā)表多篇論文。
第一編 基礎理論:法治教育
第一章 新中國70年來“法育”的發(fā)展脈絡與新時代內涵
第二章 實現(xiàn)全民守法的路徑轉變:從強制到法治教育
第三章 中小學法治教育實踐:難點、成因與突破
第二編 從法治教育到憲法教育
第四章 憲法教育:塑造法治中國認同
第五章 在憲法教育中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章 故事教育:憲法教育的重要方式
第七章 生活化:憲法教育的方向
第八章 職業(yè)資格考試中的“憲法教育”:問題、原因與改進
第九章 公務員憲法教育的目標:培育憲法意識
第三編 懲戒權實踐中的法治教育
第十章 教育懲戒權行使的目標:培育規(guī)則意識
第十一章 規(guī)范認同:通過教育懲戒防治校園欺凌的突破口
第十二章 高校懲戒權與學生權利保護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