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2年民訴法和民訴解釋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用版)
定 價:30 元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2/5/27
- ISBN:9787521626636
- 出 版 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5.1
- 頁碼:368
- 紙張:山東江河微涂-880*1230-60g
- 版次:4
- 開本:16開
根據2022年民訴法和民訴解釋修訂
2022年3月民訴司法解釋修訂,本書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全面改版。
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是讀者選購法律圖書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單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但單純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術語,讀者不易理解;法律釋義類圖書有助于讀者理解法律的本義,但又過于繁雜、冗長。“實用版”法律圖書至今已行銷多年,因其實用、易懂的優(yōu)點,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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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條文解讀詳致。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5、附贈電子版。與本分冊主題相關、因篇幅所限而未收錄的相關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電子版文件。掃一掃封底“法規(guī)編輯部”即可免費獲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
人們在民事活動中因為利益沖突而發(fā)生了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法院外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這些解決糾紛的不同機制有著不同的適用范圍,其中存在著交叉和重合,但民事訴訟是民事權利救濟的最后防線。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只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的民事糾紛。這是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最大區(qū)別。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先后經歷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民事訴訟規(guī)則不斷優(yōu)化完善,對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審理民事案件,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曾對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和執(zhí)行程序的部分規(guī)定作了修改。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修改決定》共6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完善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機制。1增加先行調解制度。規(guī)定經過人民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調解。2增加民事訴訟法和人民調解法相銜接的規(guī)定。人民調解法規(guī)定了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為做好法律的銜接,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專節(jié)規(guī)定“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二、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1完善起訴和受理程序。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人民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2完善開庭前準備程序:一是,對當事人沒有爭議,可以適用督促程序的,轉入督促程序。二是,對當事人爭議不大的,采取調解等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三是,根據案件性質,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開庭審理的,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明確爭議焦點。3增加公益訴訟制度。規(guī)定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完善保全制度,在財產保全的基礎上增加行為保全的規(guī)定。5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制度。
三、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1明確接收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手續(xù)。2促使當事人積極提供證據。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3賦予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的權利。
四、完善簡易程序。1設立小額訴訟制度。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2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根據當事人有權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原則,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3進一步簡化審理程序。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送達文書、審理案件。
五、強化法律監(jiān)督。1增加監(jiān)督方式,在抗訴的基礎上增加了檢察建議的規(guī)定。2擴大監(jiān)督范圍,將調解書納入檢察監(jiān)督范圍。3強化監(jiān)督手段。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六、完善審判監(jiān)督程序。1完善再審審級規(guī)定。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完善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程序。規(guī)定當事人在三種法定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七、完善執(zhí)行程序。1強化執(zhí)行措施。規(guī)定執(zhí)行員接到申請執(zhí)行書或者移交執(zhí)行書,應當向被執(zhí)行人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2制裁逃避執(zhí)行行為。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加大對拒不執(zhí)行的懲處力度。
為配合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該解釋共552條,主要在如下幾個方面作了規(guī)定:
一、關于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規(guī)定!睹裨V解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完善:一是建立立案登記制。二是依法保護和規(guī)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三是增加規(guī)定反訴構成的要件。四是明確規(guī)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五是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guī)定。六是細化規(guī)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復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切實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嚴肅性和穩(wěn)定性。
二、關于保障司法公開的規(guī)定。《民訴解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完善:一是嚴格執(zhí)行開庭審理規(guī)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進一步規(guī)范裁判文書制作。三是規(guī)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三、關于規(guī)范證據的審查與運用的規(guī)定!睹裨V解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完善:一是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guī)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二是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guī)定。三是增加關于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guī)定,指引和規(guī)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四是增加關于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guī)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此外,《民訴解釋》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鑒定、勘驗制度等問題做出了規(guī)定。
四、關于切實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的規(guī)定。《民訴解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完善:一是規(guī)定各個訴訟程序有關期間和送達問題,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二是完善簡易程序案件和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范圍、程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積極落實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最新規(guī)定。三是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在立案階段實行繁簡分流的規(guī)定,增加規(guī)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以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為提高庭審效率奠定基礎。四是規(guī)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范圍、審理方式等內容,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周期,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五、關于貫徹誠信原則的規(guī)定!睹裨V解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完善:一是增加關于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guī)定,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二是增加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guī)定,打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是對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規(guī)定。四是增加規(guī)定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制度,對被執(zhí)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zhí)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jié)將其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將被執(zhí)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六、關于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規(guī)定!睹裨V解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完善:一是細化規(guī)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二是明確了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三是規(guī)定了告知程序。四是對其他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參加訴訟作出規(guī)定。五是協調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六是規(guī)定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七是對公益訴訟原告申請撤訴作出了限制性規(guī)定,即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八是對公益訴訟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規(guī)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對《民訴解釋》以及其他民事訴訟相關規(guī)定作了修改,以適應《民法典》頒布實施之后相關法律概念的表述,并刪除了部分沖突的條文,此外,也有部分修改為新增細化了司法解釋的內容。
2017年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將第55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檢察院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本次修改圍繞優(yōu)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完善簡易程序、擴大獨任制適用、健全在線訴訟規(guī)則等5個方面,對民事訴訟法作出多處調整, 新增條文7條,修改條文8條。其中新增條文為第16條、第42條、第43條、第166條、第167條、第168條、第16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加注“*”號的條文屬于2021年修改的條文。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第二條【立法目的】
第三條【適用范圍】
第四條【空間效力】
第五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獨立審判原則】
第七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
\[自愿\]
\[合法\]
第十條【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二條【辯論原則】
第十三條【誠信原則和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檢察監(jiān)督原則】
第十五條【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在線訴訟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guī)定】
第二章管轄
第一節(jié)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中級法院管轄】
[重大涉外案件]
[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jié)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管轄的案件]
[定居國外華僑的離婚訴訟管轄]
[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離婚案件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七條【公司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八條【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九條【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一條【海事損害事故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二條【海難救助費用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三條【共同海損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四條【專屬管轄】
第三十五條【協議管轄】
第三十六條【選擇管轄】
第三節(jié)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七條【移送管轄】
第三十八條【指定管轄】
第三十九條【管轄權的轉移】
第三章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一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一條【二審和再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二條【不適用獨任制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獨任制向合議制轉換】*
第四十四條【合議庭審判長的產生】
第四十五條【合議庭的評議規(guī)則】
第四十六條【審判人員工作紀律】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七條【回避的對象、條件和方式】
第四十八條【回避申請】
第四十九條【回避決定的程序】
第五十條【回避決定的時限及效力】
第五章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jié)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范圍】
[法定代表人]
[特別法人]
[非法人組織]
[特殊情形下當事人的確定]
第五十二條【訴訟權利義務】
第五十三條【自行和解】
第五十四條【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及反訴】
第五十五條【共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