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lián)網典型案件裁判思維與規(guī)則治理·民事卷
定 價:76 元
叢書名:互聯(lián)網司法治理典型案例叢書
- 作者: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
- 出版時間:2023/8/25
- ISBN:9787513088428
- 出 版 社:知識產權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3.05
- 頁碼:240
- 紙張:
- 版次:1
- 開本:16開
本書為“互聯(lián)網司法治理典型案例叢書”中的民事卷,選取了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成立五年來審理的涉網民事典型案例23件。全書共分為四編,分別為利用信息網絡侵害名譽權、利用信息網絡侵害肖像權、利用信息網絡侵害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及其他網絡侵權,每個案例分又為典型意義、案情介紹、裁判內容、裁判結果、法官解讀幾大板塊。本書所選案例具有典型性,內容具有代表性和時代性,有很強的可參考性。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五年磨礪沉淀
聚焦互聯(lián)網司法前沿問題與司法實踐
序
當前,以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為核心特征的新一輪科技革命大規(guī)?焖侔l(fā)展,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顛覆性科技的深度應用,引發(fā)了網絡隱私安全、智能機器倫理以及網絡黑灰產治理等新問題、新挑戰(zhàn)。一方面,算法的泛化能力越來越強,通過對海量數據的學習和輸出,在提高人們的工作和生活質量的同時,也造成諸如侵害用戶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算法歧視、信息繭房等一系列困境,個體以及弱勢群體的權益受到極大的損害。另一方面,網民規(guī)模不斷擴大,尤其是青少年網民占比較大,網絡的實時性、互動性和開放性,使個人的行為影響被無限放大,人們因相似的年齡、教育背景、職業(yè)等因素聚集起來,常常因為對社會感知的觀點看法、興趣愛好相近而進行交流,逐漸形成強大的群體極化效應。例如,粉絲群體化、網絡化、組織化催生網絡空間亞文化與新生態(tài),產生了“黃牛”“私生飯”等新興角色,繼而引發(fā)了一系列社會問題。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自2018年9月成立以來,始終站在互聯(lián)網司法審判的前沿陣地,解決了大量新型案件,創(chuàng)造了諸多頗具影響力的典型案例。在當今數字時代,利用網絡侵害人格權糾紛多發(fā),大量侵權行為以更為隱蔽的方式出現(xiàn),網絡放大效應導致侵權行為傳播快速廣泛,極易引發(fā)極端事件。既有網絡環(huán)境下使用明星肖像進行營銷、制作表情包等行為引發(fā)的肖像權糾紛,也有網上“罵戰(zhàn)”引發(fā)的名譽權糾紛。同時,涉及個人信息保護和隱私類案件數量增加,一些涉及算法風控、誘導沉迷、AI軟件等技術應用的案件也開始出現(xiàn)。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不僅解決個案,而且實現(xiàn)了以裁判樹規(guī)則、以規(guī)則促治理、以治理助發(fā)展。
本書選取了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成立五年來審理的23個民事典型案例,按照不同人格權進行分類,并體現(xiàn)出明顯的互聯(lián)網特征,具有專業(yè)性、實用性和時代性。例如,全國首例利用算法設計組織實施人格權侵權的案件,被告設計的人工智能軟件將自然人整體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并且讓用戶可以與該角色設置虛擬身份關系,法院認定這是對自然人整體形象和人格表征的利用,具體人格利益無法完整覆蓋,應當以一般人格權進行完整保護。同時,這種被眾多用戶使用的設置是由人工智能軟件利用算法決定的,所以法院正確地將軟件運營商認定為直接侵權行為人,對人工智能時代加強人格權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某讀書軟件侵害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糾紛案中,法院明確平臺將用戶信息遷移至關聯(lián)產品應征得用戶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時,應根據信息性質、使用方式、使用場景等,以合理方式讓用戶獲得清晰認知,并征得用戶有效同意。該案入選了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這樣的典型案件還有很多,包括首例涉他人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案、首例死者近親屬對死者個人信息行使權利案、首例App強制收集用戶畫像信息案、算法誤判用戶“殺豬盤”案等,法官們了解技術、貼近行業(yè)、把握規(guī)律、沉入場景,為平衡好技術進步、個人權益、產業(yè)發(fā)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各方關系作出了不懈努力。在這個過程中,互聯(lián)網審判思維不斷深化,裁判規(guī)則體系也逐漸成形。此次匯編成冊,不僅是對法院五年來審理的精品案件的進一步整理,更是通過傳播轉化、活用案例資源講好互聯(lián)網法治故事,進一步宣傳和推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司法成果。
未來,希望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繼續(xù)堅持好案例價值這個標準,不斷總結司法經驗,歸納案件特點和審判規(guī)律,加強對互聯(lián)網運用引發(fā)的新興法律問題研究和前沿探微的能力,以更有力的司法力量護航數字中國行穩(wěn)致遠。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是為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增設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的方案》,全面發(fā)揮司法在推動網絡經濟創(chuàng)新發(fā)展、保障網絡安全、構建互聯(lián)網治理體系方面的職能作用而增設的互聯(lián)網法院。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集中管轄北京市轄區(qū)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特定類型互聯(lián)網案件,在審理方式上以“全程在線”為基本原則,實現(xiàn)案件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huán)節(jié)全程網絡化。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掛牌成立。
目 錄
第一編 利用信息網絡侵害名譽權
消費者給予經營者差評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的認定 ——北京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李某網絡侵權責任案
網絡百科服務提供者對詞條的審核義務認定——趙某航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案
自媒體對法人名譽評價的合理界限——北京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周某網絡侵權責任案
法人名譽權侵權認定及責任承擔——北京甲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與楊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發(fā)表言論的注意義務可因身份不同而變化——黃某某與岳某某、北京某創(chuàng)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公眾人物名譽權的克減尺度及不當獲利的處理——張某與梁某及北京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算法風控系統(tǒng)侵害人身權的司法認定——金某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第二編 利用信息網絡侵害肖像權
《民法典》背景下侵害精神性人格權案件的責任認定思路——吳某與河北省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使用明星肖像造成虛假代言效果時應承擔更重的賠償責任——孫某某與浙江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案
自然人身體部位肖像權侵權認定——劉某與某家政服務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自然人虛擬形象的人格權侵權認定及其保護規(guī)則——何某與上海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同一作品同時涉及著作權和肖像權的侵權責任認定——秦某某與某文化發(fā)展公司、某圖像技術公司網絡侵權責任案
第三編 利用信息網絡侵害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
不當泄露個人通信方式侵擾他人生活安寧的侵權性質認定——黃某與霍爾果斯某影業(yè)公司、珠海某影公司隱私權糾紛案
網拍名人書信是否侵犯隱私權認定——丁某與北京某圖書有限公司、趙某侵犯隱私權糾紛案
關聯(lián)產品數據共享的有效告知同意認定——黃某與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App收集用戶畫像信息用于個性化推送的司法認定——羅某與某軟件運營公司個人信息權益侵權責任糾紛案
《民法典》視野下公開個人信息侵權的認定規(guī)則與裁判路徑——孫某某與北京某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人格權糾紛案
個人信息權益與隱私權網絡侵權認定及其保護規(guī)則——凌某某與某短視頻公司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糾紛案
網絡服務提供者停用死者賬號未排除近親屬通過合理途徑行使權利不構成侵權——郭某等與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訴訟舉證中個人信息使用行為的合法性認定——許某與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第四編 其他網絡侵權
權利人虛假投訴侵害網絡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浙江某公司與北京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與動態(tài)系統(tǒng)論的適用——李某某與魏某等侵犯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網絡侵權案
網絡游戲運營商因過錯造成用戶游戲道具滅失,應承擔侵權責任——成某某與云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