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英語語言層面、法律層面這兩個層面對英文合同進行徹底拆解,按照英文合同常見的內(nèi)容板塊,逐個講解起草、翻譯與審查英文合同的知識與技巧。本書更多地從語言層面著手,講解英文合同的結(jié)構(gòu),英文合同的常用表達,法律單詞、條款句子的起草、審查與翻譯,以及一下典型英文合同的實例分析與示范文本。
本書適合涉外律師、涉外法務、法律翻譯從業(yè)者、法學院學生、外國語學院學生學習英文合同起草、審查和翻譯的策略與技巧。
編輯推薦:
●底層邏輯:著重介紹英文合同通用的底層邏輯
●實務性強:以實際應用為導向,可直接應用于實際工作
●體系完整:將英文合同拆分為“六個部分、三個層次”
●兩個層面:法律層面與語言層面并重
●真實條款:60余類真實示例條款,貼近實際
徐夢瑜
駿泰法律翻譯創(chuàng)辦人;
法律英語、英文合同專家;
南京大學法學碩士(國際法)(2015-2018);曾在律所(律師助理)、大型互聯(lián)網(wǎng)公司(法務)、翻譯公司(翻譯)工作、實習;具備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英語專業(yè)八級證書;
長期對外提供法律英語服務,如:法律英語文書、英文合同的起草、審閱、翻譯服務,具有豐富的法律英語、英文合同處理經(jīng)驗;獲評江蘇省級、南京市級兩級優(yōu)秀創(chuàng)業(yè)項目,獲得南京市國有資本投資平臺的股權(quán)投資。
目錄
第一章?英文合同概述
第一節(jié)?合同的定義
第二節(jié)?與合同相關的概念及其關系
第三節(jié)?英文合同的分類
第四節(jié)?《民法典》合同編規(guī)定的典型合同
第二章?英文合同的特點
第一節(jié)?篇章結(jié)構(gòu)特點
第二節(jié)?語言特點
第三章?英文合同的結(jié)構(gòu)
第一節(jié)?英文合同結(jié)構(gòu)概述
第二節(jié)?英文合同結(jié)構(gòu)示例
第四章?封面/標題與目錄
第一節(jié)?封面/標題(Cover/Title)
第二節(jié)?目錄(Contents)
第五章?合同首部
第一節(jié)?序言(Preamble)
第二節(jié)?鑒于條款(Whereas)
第三節(jié)?過渡條款(Transition)
第六章?定義與解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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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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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其他重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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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違約與救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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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爭議解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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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通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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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合同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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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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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數(shù)字、四則運算、日期、地點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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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起草、審閱、翻譯英文合同的策略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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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記
2.不可抗力事件的定義
在英文合同中,可以采用三種方式定義不可抗力事件,分別是:概括式、列舉式、綜合式。
(1)概括式
在概括式的定義方式中,合同當事方不對不可抗力事件進行列舉,而是概括性地描述哪些事件構(gòu)成不可抗力事件。
如前所述,不可抗力事件有三個要素,分別是:不能預見(unforeseeable)、不能避免(unavoidable)、不能克服(insurmountable)。如果以概括式定義不可抗力事件,便多圍繞這三個要素展開描述。當然,合同當事方還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其他擴展或限制。
例如,定義不可抗力事件:
例1:‘Force Majeure Event’ means any occurrence that is: (a) unforeseeable by the affected Party at the time of execution and delivery of this Agreement, or (b) unavoidable, which is beyond the affected Party’s control, or (c) insurmountable, of which the affected Party is unable to overcome with its reasonable efforts.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a)受影響方在簽署和交付本協(xié)議時無法預見的任何事件,或(b)超出受影響方控制范圍的無法避免的任何事件,或(c)受影響方通過合理努力無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例2:‘Force Majeure Event’ means any occurrence that is un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insurmountable by the affected Party.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影響方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無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例3:‘Force Majeure Event’ means any occurrence that is un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insurmountable by the affected Party, and which are not attributable to any willful act, neglect, or failure to take reasonable preventative action by that Party.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影響方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且不能歸因于該方的任何故意行為、疏忽或未采取合理預防行動的任何事件。
在上述三個例句中,例1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定義極為寬松,只要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個要素之一的事件即可被認為是不可抗力事件;例2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定義較為嚴格,只有同時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個要素才可以被認為是不可抗力事件;例3在例2的基礎上,還對不可抗力事件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即還必須滿足不可歸因于受影響方的錯誤這一條件。
在實務中,如果以概括式的方式定義不可抗力事件,會導致其含義過于籠統(tǒng)和模糊,合同當事方在對其進行解釋時也容易產(chǎn)生爭議,因此較少使用這一方式。
(2)列舉式
在列舉式的定義方式中,合同當事方以列舉的方式逐項列出不可抗力事件。
例如,定義不可抗力事件:
‘Force Majeure Event’ includes fire, flood, earthquake, tsunami, typhoon, war, invasion, rebellion, riot, insurrection.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火災、洪水、地震、海嘯、臺風、戰(zhàn)爭、入侵、叛亂、騷亂、暴動。
本句將十種事件定義為不可抗力事件,在這一定義方式下,這十種事件以外的事件便不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列舉式的優(yōu)點在于,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含義極為明確和具體;其缺點在于過于死板、缺乏靈活性,如果發(fā)生了按照常理可被認為是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當事方未將其納入定義的事件,則無法引用不可抗力條款,可能會給合同當事方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在實務中,這一方式也較為少用。
(3)綜合式
綜合式的定義方式將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jié)合,既從宏觀層面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特點,也逐項列舉了不可抗力事件。這一定義方式取兩者之長,去兩者之短,在實務中是最為常見的定義不可抗力事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