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會學》是盧曼前期作品中的代表作,是對其前期法律社會理論研究的系統(tǒng)總結。該書于1985年被翻譯成英文,并成為盧曼進入英語學術圈的敲門磚。
在本書中,盧曼在批評傳統(tǒng)法律社會學研究進路的基礎上,借用帕森斯的結構功能主義的方法,在系統(tǒng)理論和現(xiàn)象學的工作框架下,將法律視為一種社會結構,細致分析了法律與社會復雜性、偶在性,和人的期望之間相互衍生的關系,為現(xiàn)代社會法律系統(tǒng)的運作描繪了一副生動活潑的圖景。
1.法治社會基本養(yǎng)料,法律類西學基本經典。哈貝馬斯學術勁敵、德國社會學領袖尼克拉斯?盧曼代表作,德國本土四次再版,影響歐美學界30年,首度中譯! 2.專業(yè)譯者幾經打磨,翻譯參考德、英不同版本。沉甸甸、全干貨,告別老生常談、刷新世界觀的法律進化史。
尼克拉斯`盧曼(NiklasLuhmann,1927—1998),德國繼韋伯之后最富原創(chuàng)性的社會理論大師,社會系統(tǒng)論旗幟性人物,德國比勒菲爾德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在與哈貝馬斯論戰(zhàn)的三十年中,引導了德國乃至整個歐洲在二十世紀后半葉的社會科學潮流,被譽為“當代極少數幾個確實改變了觀察范式的社會學家之一”。盧曼倡導“社會學啟蒙”,于1989年獲得德國哲學界最高榮譽之一“黑格爾獎”(三年授予一位,同獲該獎者還包括哲學家伽達默爾),被稱為社會學界的“黑格爾”。盧曼著作眾多,脈絡清晰,包括《法社會學》、《社會諸系統(tǒng)》、《社會的法律》、《社會的經濟》等四十余部。
譯者:賓凱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師。
趙春燕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北京石油化工學院講師。
作為觀察者的法哲學和法律社會學(代譯序)
第二版序言
導 言
第一章 法社會學的經典起源
第二章 法律的發(fā)展:以社會理論為基礎
2.1復雜性、偶在性和期望的期望
2.2認知期望和規(guī)范期望
2.3失望處理
2.4制度化
2.5期望脈絡的同一化
2.6作為一致性一般化的法律
2.7法律和物理暴力
2.8結構和越軌行為
第三章 作為社會結構的法律
3.1社會和法律的發(fā)展
作為觀察者的法哲學和法律社會學(代譯序)
第二版序言
導 言
第一章 法社會學的經典起源
第二章 法律的發(fā)展:以社會理論為基礎
2.1復雜性、偶在性和期望的期望
2.2認知期望和規(guī)范期望
2.3失望處理
2.4制度化
2.5期望脈絡的同一化
2.6作為一致性一般化的法律
2.7法律和物理暴力
2.8結構和越軌行為
第三章 作為社會結構的法律
3.1社會和法律的發(fā)展
3.2古代法
3.3前現(xiàn)代高級文明的法律
3.4法律的實證化
第四章 實證法
4.1實證的概念與功能
4.2法律的分出和特定化
4.3條件程式化
4.4決定生成程序的分化
4.5結構變化
4.6實證性的風險及由此產生的問題
4.7正當性
4.8實證法的執(zhí)行
4.9控制
第五章 通過實證法的社會變化
5.1可控的社會變化的條件
5.2類型結構
5.3全球社會的法律問題
5.4法律、時間和計劃
結論 法律系統(tǒng)與法律理論
附錄 第一版結論:法律理論的問題
參考文獻(選摘)
索引
譯后記
第一章
法社會學的經典起源
自從19世紀后半葉出現(xiàn)了社會學后,我們才有可能談論法社會學。這并非一個草率的觀察,而體現(xiàn)了一種術語嚴格性。社會學為法律研究打上了科學旨趣的烙印,這明顯不同于老歐洲關于社會與法律之間關系的傳統(tǒng)認識。
古典學術傳統(tǒng)把社會與法律的關系理解得更為具體些,從18世紀步入19世紀后,這種學術傳統(tǒng)衰落了,隨之誕生了社會學。在古典學術傳統(tǒng)中,法律已經以人際關系的形式存在著,具有恒定的性質,與社會親密關系(友誼)和等級關系(支配)一起,不可或缺地與其他正式的社會生活領域交織在一起。正是因為法律的這種自然真實的內容(dernatürlich-wahrenVorzeichnung),政治制度中才有可能形成具體的自由?——而不是相反,即與法律相關的恣意抽象的自由。在自然法思想中,人類社會的生活聚集看上去呈現(xiàn)的不是一種充滿了恣意內容的抽象的規(guī)范性應然,也不是呈現(xiàn)為功能上不可或缺的各種規(guī)范,而是一套具有確定內容的規(guī)范,其宣稱似乎具有自然的起源和真理性。當這種傳統(tǒng)思想把社會構想為一種法律關系、甚至是一份契約時,它并沒有感覺到有什么不妥。然而,那些認可法律秩序的功能性和必要性的法社會學家則不會再這樣想像法律。這就是社會學與傳統(tǒng)思想拉開距離的地方。處于自然法末期的理性法,在“契約”概念的幫助下,已經為法律的社會學解釋的到來鋪平了道路。在此,人變成了抽象主體,契約變成了一個使人類生活的社會維度成為可能的范疇,偶在性(Kontingenz;contingent)存在于每一種契約形式中。人類關系的偶在性雖然還是以法律的形式被思考,卻是以抽象激進的方式出現(xiàn),在此基礎上,任何法律都有可能存在。因此,這不是返回到對個人信念的具體的法律約束形式,而是把契約這個主題擴展為社會的化簡機制,而社會其實就是一種社會系統(tǒng)。這樣,邁向社會學之路的曙光就在眼前。
與自然法相比,在社會學看來,社會與法律之間同樣存在著不可隔斷的關系,但是,這種關系更為抽象,給變化留下了空間。社會學也能接受每個社會都有一套法律秩序的論點,但是,卻不認為存在著某些在所有社會都同樣有效的法律規(guī)范。在歷史的和比較的人種志研究中,包括19世紀的那些研究,在其視野所及的地方,看不到什么恒久不變的規(guī)范,最多不過是存在著一些抽象原則,而這些原則實際上非?斩础R虼,法律雖說是必要的,但是在其運行中,卻是一種偶在的社會建構。正是這種偶在性,這種在不同可能性中進行選擇的相對性,成為了法社會學的研究主題。
這似乎只是一種定性描述,或者說是對老歐洲思想浮光掠影的抽象掃視。然而,在這種抽象描述中,自然法被取代,擺脫了普遍有效的法律規(guī)范這種迷思,一種更為超脫地對待法律的視角因而脫穎而出。社會的存在不再是奠基于某些規(guī)范的有效性,而是,法律和社會必須被看成是全然屬于經驗研究的變量,這些變量以某種方式發(fā)生著相互作用。為了不含偏見地決定哪些社會應該擁有哪類法律,必然要拋棄所有社會都命中注定只能接受某種特定類型法律的假設。因此,社會學不再受到社會生活自身的規(guī)范取向的束縛,或者說被迫共享社會生活的規(guī)范取向,不再到更為高級的規(guī)范或無可置疑的原則那里尋找能夠證明社會生活有效性的理由。就如涂爾干反諷性揭示的那樣,正是以此方式,社會學發(fā)現(xiàn)的并非是某些社會的道德實在,而是道德學家們構想道德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