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倫理學基礎(chǔ)與
倫理學視角
新聞
第一章 社會正義
第二章 講明真相
第三章 記者和新聞來源
第四章 侵犯隱私權(quán)
新聞倫理問題的核心
廣告說服力
第五章 日常生活的商業(yè)化
第六章 形象文化中的廣告
第七章 媒體是商業(yè)性的
第八章 廣告業(yè)的職業(yè)文化
廣告?zhèn)惱韱栴}的核心
公共關(guān)系與勸服 導論倫理學基礎(chǔ)與
倫理學視角
新聞
第一章 社會正義
第二章 講明真相
第三章 記者和新聞來源
第四章 侵犯隱私權(quán)
新聞倫理問題的核心
廣告說服力
第五章 日常生活的商業(yè)化
第六章 形象文化中的廣告
第七章 媒體是商業(yè)性的
第八章 廣告業(yè)的職業(yè)文化
廣告?zhèn)惱韱栴}的核心
公共關(guān)系與勸服
第九章 公共傳播
第十章 在公司說出實情
第十一章 忠誠沖突
第十二章 社會責任的要求
公共關(guān)系道德問題的核心
娛樂
第十三章 暴力
第十四章 利潤、財富和公信力
第十五章 媒介視野與深度
第十六章 審查
娛樂產(chǎn)品道德問題的核心
這個駭人聽聞的故事發(fā)生在英格蘭的利物浦。2月12日,兩個十歲男孩沒去上學,而是在商場里偷了糖果和飲料,然后又到音像店里閑逛,偷走了幾幅名人海報。在這個秋季學期,羅伯特·湯普森逃學49天,喬恩·維納布爾斯逃學40天。對于兩個男孩來說,2月12日這一天如同往常一樣,可是他們想出的一個殘忍計劃改變了一切。他們從一位母親那里誘騙走了一個兩歲的孩子詹姆斯·巴爾杰,把他拖在地上走了15英里,用腳踢,用磚砸,最后用22磅重的鐵棍打碎了他的頭蓋骨。兩天后,警方找到了巴爾杰半裸的尸體。羅伯特和喬恩把擊打過的尸體綁在鐵軌上,路過的火車將其碾壓為兩截。經(jīng)證實,受害者身上共有42處傷痕,面部留有犯罪嫌疑人的一個鞋印。
在英國,十歲的兒童已經(jīng)可以面臨刑事指控。但是根據(jù)英國的法律,在結(jié)案之前,不允許媒體報道涉案兒童的家庭背景和姓名。在喬恩和羅伯特11歲的時候,他們的案件開庭了。庭審在普雷斯頓進行,有一個12名成員組成的陪審團。
可以設(shè)想一下,一家英國電視臺,遵守英國的法律,用兒童甲和兒童乙來報道案件的進程,而一家美國報紙卻透露了被告的姓名及其詳細的人生經(jīng)歷。隨著案件的進一步審理,最令人不解的問題是作案的動機。是什么驅(qū)使十歲的男孩犯下如此惡劣的罪行?其他孩子的家長能否在他們自己孩子身上發(fā)現(xiàn)類似的苗頭?事實證明,兩個涉案男孩均來自殘缺的家庭,生活貧困,有偷盜和暴躁的傾向。喬恩容易聽從別人引導,他的一位鄰居提供證言說,任何人叫他去朝別人扔石頭,他都會照做。羅伯特六歲的時候,父親和另外一個女人跑了,留下29歲的母親獨自撫養(yǎng)七個兒子。
英國和美國的新聞媒體都有各自的決策依據(jù)。英國媒體覺得應接受法律的約束,而美國媒體要滿足讀者的興趣。法律在這里是唯一的標準嗎?如果是的話,那么英國國內(nèi)的法律具備國際約束力嗎?如果新聞主管們按合理的道德規(guī)范行事,那么情形又會如何呢?
2001年6月,兩個男孩已經(jīng)18歲了,假釋委員會允許他們被保釋,同樣的問題又出現(xiàn)了。由于害怕遭到報復,兩個殺人犯都換了新的名字和護照。英國政府禁止媒體公布他們的新名字、住址或照片。但是人們普遍認為隱瞞他們的身份是不可能的,因為境外的媒體并不受英國法律的約束。
這個案件也沒有終結(jié)。2010年4月,喬恩·維納布爾斯已經(jīng)27歲了,他因為違反假釋規(guī)定而被警方拘押。對此事的第一反應來自詹姆斯·巴爾杰的母親丹尼絲·弗格斯,她在微博上發(fā)布消息說:“想讓大家知道喬恩·維納布爾斯今晚在他應該待的監(jiān)獄里,這樣對我的兒子才是公平的!庇芙^透露喬恩重新入獄的原因,公共輿論的怒火即刻重新燃起。在CNN的“評論”欄目和BBC的在線評論上,報復的言論隨處可見,對殺人犯過早釋放的不解依然存在,對是否“曾經(jīng)殺過人則是終身殺人犯”的爭議沒有停息,還有一些評論主張只有寬恕才是合理的。案件的審理法官曾經(jīng)稱這個罪行是“史無前例的邪惡與野蠻”,考慮到兩個男孩的行為,沒有人對此說法有異議,但很多人努力通過這個案件剖析整個英國社會的教育制度、宗教組織、社區(qū)及大眾文化出了什么問題。
這個案例可以告訴我們?nèi)绾芜M行好的倫理論證。道德思考是一個系統(tǒng)過程:先作出判斷,再采取行動。英國電視臺決定應該保護未成年被告,不應該公布其姓名。而美國報紙認為,對讀者隱瞞信息是不對的,所以決定公布被告的姓名。作出這個決定的推理步驟是怎樣的?一家報紙如何決定對或錯,從而做或不做一件事情?
任何一個決定都會受到很多價值觀的影響,我們需要找到并區(qū)分這些價值觀,因為它們反映了對社會生活和人性的預設(shè)。我們在評價某一事物的時候,會考慮它的美學價值(如和諧、愉悅)、職業(yè)價值(如創(chuàng)新、守時)、邏輯價值(如連貫、適當)、社會文化價值(如節(jié)儉、勤奮)和道德價值(如誠信、非暴力)。我們通常會發(fā)現(xiàn),我們選擇的背后既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價值觀,它們滲透到我們行為所及的方方面面,促使我們做出具有傾向性的反應。
關(guān)于專業(yè)報道,新聞界就有很多價值標準,比如,迅速、質(zhì)疑、獨立。在利物浦謀殺案中,對于未成年人的權(quán)利,公眾、涉案家庭成員和新聞記者的價值標準是不一樣的。這些價值標準和倫理準則一起為(英國的)電視新聞部門提供行為準則:不惜一切代價保護青少年的隱私。在這個例子中,目的是確保審判的公平,為達到這個目的,英國電視新聞部門選擇隱瞞被告的信息。
同樣,美國報紙的結(jié)論建立在牢固的價值觀基礎(chǔ)上,也就是公眾有權(quán)知道公共新聞的全貌,因此報紙的結(jié)論是:我們要把兇手的姓名和詳細的背景公之于眾。這個結(jié)論的價值觀基礎(chǔ)是什么?這份報紙強烈認同這樣的職業(yè)價值:應該毫不猶豫地傳播重要的信息,每個人都應該被告知真相。但是職業(yè)價值的表述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負面的。事實上,在對價值觀的辯論中,為了決定哪些價值觀更可取,必須找到一個倫理準則。在上述例子里,這樣一個倫理準則可以是:“任何情況下都要講真話!
我們?nèi)绻谧鲞@樣的分析的話,那么意味著已經(jīng)開始考慮道德推理是如何進行的了。在這個案例中,對于應不應該公布兇手詳細的個人信息存在爭議,爭議的原因我們很容易理解,可是我們還是會問自己:講明真相重要還是保護隱私重要呢?有沒有一些我們都會尊重的普世價值呢?比如講明真相,我們應不應該為了保護一些人而不講明真相呢?我們可以通過找到準則來進行倫理分析,這樣很快就能創(chuàng)建一個相互關(guān)聯(lián)的模型:我們首先評估總體情況,然后探尋促成決定的價值觀,然后訴諸倫理準則,最后選擇忠誠于哪個社會集團。通過這樣的分析,我們把精力放在辨別道德推理過程中的核心爭議上,而不是放在某一決定實際有何優(yōu)點的個人分歧上。
在這個案例中,爭議似乎源于講明真相和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兩個準則之間的沖突,但是從中也能辨別出不同的價值觀念和忠誠歸屬。
波特推理圖式
創(chuàng)造性倫理分析包括幾個清晰的步驟。哈佛大學神學院的拉爾夫·B·波特教授創(chuàng)建了一個道德推理模型,我們把它引入對利物浦謀殺案的分析中。利用一個改編自波特教授的圖式即波特圖式(見圖1—1),我們可以進一步詳細地分析這個案例。波特圖式提出的四個道德分析維度,可以幫助我們弄清楚大部分爭議是在哪里產(chǎn)生的。通過這四個步驟,我們可以建立相應的行為準則。
〖1〗
圖1—1
接下來我們看一看在分析中如何使用波特圖式。(1)首先,我們通過分析法律限制條款、綁架和謀殺的細節(jié)以及審判的情況,定義目前案例所處的情境。一家新聞機構(gòu)(電視臺)等到審判結(jié)束才播出被告的姓名和個人經(jīng)歷;與之相反的是,另外一家報紙在開庭后就決定盡其所能地為讀者提供有關(guān)該案件的詳細信息。這兩家新聞機構(gòu)作出了截然不同的選擇。(2)接下來我們要做的是問為什么。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價值觀的不同。英國媒體注重法律秩序,而美國報紙的職業(yè)標準是不要隱瞞新聞。這家美國報紙駐倫敦的通訊員在詹姆斯·巴爾杰遇害后不久就從匿名來源掌握了兇手的個人信息。
可想而知,受害者的家人及其支持者想讓公眾知道,羅伯特和喬恩縱容自己犯罪,品質(zhì)惡劣,殘忍至極,但他們精神正常。在審判開始之前,這家報紙就已經(jīng)完成調(diào)查,并且遵循了馬上出版、絕不拖延的新聞編輯標準。然而,職業(yè)標準占據(jù)首要地位時,并不意味著能夠排除其他價值標準存在的可能性。例如,在新聞傳播中,對于公眾人物——本案中未成年被告——的報道必須前后一致,否則讀者和觀眾就不會再相信媒體的誠信。美國報紙的讀者可能并不把公平審判當作至高的價值標準,或者把兇手僅僅十歲看作無關(guān)緊要的事實。而有關(guān)新聞傳播的職業(yè)價值標準可能被認為是不人道的。每種價值標準都會影響到道德問題的話語和推理。(3)我們至少提到了兩個倫理準則,本來還可以列出更多。電視臺認為,利他原則意味著要保護受害人的隱私權(quán);而報紙則認為,講明真相才是第一位的倫理準則。我們還會想起其他的倫理準則來,比如大多數(shù)受益原則,即便無辜的人(例如兇手的家人)遭受傷害,電視臺仍不公布姓名。那么,渴望了解新聞的人們可能會覺得電視臺太無能,所以得不到這些詳細信息。(4)忠誠于誰的沖突顯然是從一開始就存在的。電視臺聲稱要同情未成年罪犯,而報紙則聲稱不必同情罪犯,只需對廣大讀者負責。
從(波特圖式)一個象限到另一個象限,我們最終建立行動準則。但是我們還可以更深入地對問題進行分析:把圖1—1中的方框看作一個圓圈,再往前走一步。這一次集中分析倫理原則,下一次則著重分析圓圈中忠誠的定義。比如說,如果爭論主要源自職業(yè)價值標準的不同,則在下一輪分析中,重點討論價值標準那個象限的問題。我們常常不假思索地認為某些東西是有價值的;當與不易說服的人討論我們未曾思考的問題時,可以讓我們從更積極的方面批判自身。那家美國報紙真正把信息公開視為價值標準,可這是不是一個優(yōu)先的、絕對的標準呢?我們經(jīng)常真誠地恪守職業(yè)標準,但時常讓這些標準接受質(zhì)疑有利于其自身的成熟。在這樣一個澄清與重新定義的過程中,每個元素都可得到更詳細的思考,由此更深刻的見解得以與其他象限相關(guān)聯(lián)。
選擇忠誠于誰的問題通常需要最仔細、最徹底的審視。波特圖式是一個社會倫理的模型,因此在我們作出最終判斷或采取某一政策時,必須清楚準確地宣示我們忠誠的對象是誰。而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動輒就把自己給欺騙了。
我們再來分析一下電視臺的決定——保護法庭上的未成年人,不公開姓名或背景信息。做決定的人考慮的是誰?也許他們只是考慮自己。他們聲稱不希望增加被告的痛苦,也不希望增加被告家人的悲傷。他們說不愿造成傷痛,他們還說不愿引導人們?nèi)ソo被告貼上標簽,或者過于糾纏被告的行為動機。他們似乎在表達這樣的信息,即如果播出了含有被告信息的新聞,他們將受到自己良心的譴責。然而,我們再多反思一下,就會發(fā)現(xiàn)他們事實上可能并非忠于良心。新聞從業(yè)者究竟是在保護未成年人還是在保護他們自己?不報道姓名肯定是達到目的的手段,可是這個目的可能僅僅是新聞從業(yè)者讓自己心安。他們貌似對整個社會的利益感興趣,貌似努力保護司法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告隱私,減少流言蜚語。然而,我們必須重新面對那個關(guān)鍵的問題:他們所做的一切是為了誰?假如我們沒有回到波特圖式中的右上象限,沒有更深入地質(zhì)問他們對誰效忠,為誰服務,那么我們并沒有充分地利用波特圖式。
用同樣的方式來考慮報紙的決定——講明真相,公布姓名。如果報紙在報道本國案件時不隱瞞未成年人姓名,那么它有什么理由對國外案件例外呢?難道要因為一次次的例外讓報紙信譽掃地嗎?報紙的讀者對報紙有某些期望,編輯和記者似乎要問一問讀者的期望是否應該得到滿足。但是為了滿足短期的期望,報紙的決定會不會毀掉長期的信譽?報紙貢獻社會的長遠能力會不會遭到損害?讀者的利益與涉案人的利益哪個更重要?
按照我們一開始的分析,報紙似乎并不關(guān)心未成年罪犯,它的首要任務是講明真相,否則將失去廣告商、讀者和報社員工的信任。但是,報紙對讀者的忠誠實際上可能同時惠及受害者和罪犯的家人。如果報紙準確地報道細節(jié),這個悲劇的直接關(guān)聯(lián)者就不再只是公眾好奇的對象。這一悲劇事件的真相,也許最終讓人們停止對羅伯特和喬恩的無聊猜測,終止對不細心的母親和商場保安的閑言碎語。如果對波特圖式中的忠誠象限進行充分考慮,或者對決策的過程以及決策后進行更深入的分析,我們就會遭遇并澄清類似的重要問題。
在作出道德決定的過程中,至關(guān)重要的一步是選擇忠誠的對象。正如上面幾段的分析所表明的,認真考慮這一象限本身并不能消除分歧。真正的分歧可能在于誰會從決定中受益。真心服務社會的媒體人必須在不同的社會集團中作出選擇:訂戶與觀眾,信息來源,政客,少數(shù)族裔,兒童,執(zhí)法人員,法官與律師,等等。在他們的考量中,要考慮有血有肉、有名有姓的人,不是為了委婉和抽象而把他們稱作公眾、客戶、觀眾或市場。在任何情況下,波特圖式都是一種社會倫理的訓練,而不是不帶感情的智力游戲。任何結(jié)論必須經(jīng)過社會現(xiàn)實的驗證。當然,在作出合理結(jié)論的整個過程中,倫理準則是很重要的。然而,對于承擔社會責任的媒體而言,明確根本的忠誠對象才是最為關(guān)鍵的。
除了仔細考慮波特圖式中的每一步驟,我們還必須把方框看作圓圈,看作有機整體(見圖1—2)。它不是一些隨機的相互獨立的問題,而是一個相互關(guān)聯(lián)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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