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抗辯的法律與實務》主旨是對仲裁裁決異議程序進行研究,目的在于歸納、分析、總結、闡析實務上的做法,縷清理論上的各種見解,使作為仲裁制度主要組成部分的裁決異議制度能夠正確地發(fā)揮作用。仲裁異議或抗辯這一現(xiàn)象已經日益趨增、顯化,但是對異議的研究卻頗為零亂,急需系統(tǒng)化、實例化、理論化。
林一飛,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學士,武漢大學法學碩士,廈門大學法學博士生,2003-2004年英國志奮領學者,現(xiàn)任職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1997年起供職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深圳分會(現(xiàn)更名為華南分會)。主要著譯作:《國際商事仲裁資料選編》、《國際貨物銷售法律與實務》、《信息技術法》、《約翰·馬歇爾·哈倫》等,參與編寫CIETAC裁決書選編。主編有《商事仲裁法律報告》。曾在《法學評論》、《國際商法論叢》、《中國仲裁》、《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國際經濟法學刊》、《民商法論叢》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多篇。
前言
第一章 緒言
第一節(jié) 仲裁概述
第二節(jié) 仲裁協(xié)議
第三節(jié) 仲裁程序
第四節(jié) 仲裁員
第二章 仲裁裁決
第一節(jié) 概論
第二節(jié) 裁決的法律依據
第三節(jié) 仲裁裁決的內部異議
第四節(jié)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第五節(jié) 裁決的執(zhí)行和不予執(zhí)行
第三章 仲裁協(xié)議抗辯
第一節(jié) 基本原理
第二節(jié) 國際上有關仲裁協(xié)議抗辯的立法
第三節(jié) 不具備形式要件抗辯
第四節(jié) 不具備實質要件抗辯
第四章 正當程序抗辯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仲裁員選定/仲裁庭組成抗辯
第三節(jié) 未能陳述
第四節(jié) 違反仲裁程序規(guī)則的其他情事
第五節(jié) 異議權放棄
第五章 超裁抗辯
第一節(jié) 一般問題
第二節(jié) 仲裁協(xié)議
第三節(jié) 超出仲裁請求
第四節(jié) 超出申辯內容
第五節(jié) 裁決涉及第三人
第六章 裁決效力抗辯
第一節(jié) 一般問題
第二節(jié) 無約束力和中止抗辯
第三節(jié) 已撤銷裁決的執(zhí)行
第七章 可仲裁性抗辯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可仲裁性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jié) 侵權爭議的可仲裁性抗辯
第四節(jié) 反托拉斯或競爭法事項的可仲裁性抗辯
第五節(jié) 知識產權爭議的可仲裁性抗辯
第六節(jié) 其他特殊爭議的可仲裁性抗辯
第八章 公共政策抗辯
第一節(jié) 一般問題
第二節(jié) 國際上的法律和實踐
第三節(jié) 中國的法律和實踐
第九章 實體問題抗辯
第一節(jié) 法律錯誤的異議
第二節(jié) 事實錯誤的異議
第三節(jié) 中國的法律和實踐
第十章 異議制度的其他問題
第一節(jié) 裁決異議中的雙重審查
第二節(jié) 重新仲裁問題
第三節(jié) 法院在審查裁決異議上的剩余裁量權
第四節(jié) 協(xié)議排除或擴展法院管轄權
參考文獻
附錄:中國關于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異議的重要司法解釋及相關司法文件
第一章 緒 言
本書論及對仲裁裁決提出的各種抗辯。為此目的,有必要先行了解仲裁的法律屬性以及主要內容,包括仲裁的含義、性質、優(yōu)缺點、仲裁協(xié)議、仲裁程序、仲裁員/仲裁庭等。但因主旨及篇幅所限,本章對這一部分內容只作簡要闡述。然則,鑒于仲裁裁決是本書研究的對象,下一章將對仲裁裁決作相對詳細的探討。關于仲裁的更詳盡的闡析和論述,可參見其他全面綜合闡述仲裁制度的著作。①
第一節(jié) 仲裁概述
一、仲裁的含義
仲裁作為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很早就已經出現(xiàn)。早在公元前350年,柏拉圖就提出:“首先,法院應當有推選出來的裁判者,他們應當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共同選擇;他們應當是仲裁員而非法官!雹 仲裁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含義。不同時期仲裁的含義不同,同一時期不同類型仲裁的含義也不相同。所以對于仲裁的理解應置于特定的歷史時期,單憑“仲裁”兩個字無法作出一個確切的界定。不過,無論哪種仲裁,一個共性就是,雙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第三方審理,并作出裁決。國內外
學者對于仲裁所下的定義雖不一致,但大同小異,基本包括了下述的各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