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視角下的高校管理》以教育、民主、法治的關系研究為出發(fā)點,對高等學校的管理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的研究,主要內容包括:我國的教育行政法,高校和政府的法律關系,高校章程的法律研究,高校章程的制定程序,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研究,高校教師管理的法律研究,高校后勤管理的法律研究,高校的法律責任及司法監(jiān)督研究等。
第一章 高校的教育行政法研究
第一節(jié) 我國的教育行政法
一、教育行政的產生和發(fā)展
二、教育行政體制的不同模式
三、我國的教育行政體制
第二節(jié) 我國的教育行政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的含義及特征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及特征
第三節(jié) 高校和政府的法律關系
一、政府的概況
二、現代政府與學校的關系
三、政府與高校關系的不同種類
四、我國政府與高校關系中存在的現實問題
五、政府與高校關系的理想模式
第四節(jié) 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價值及其發(fā)展
一、教育行政管理的價值
二、教育行政法治化的價值
三、我國教育行政法治的發(fā)展歷程
四、教育行政管理發(fā)展的必要性
五、我國教育行政法治發(fā)展的方向
第二章 高校章程的法律研究
第一節(jié) 高校章程概論
一、高校章程的定義
二、高校章程的意義
三、高校章程的特征
第二節(jié) 高校章程的歷史沿革
一、我國高校章程的歷史沿革
二、國外高校章程的歷史發(fā)展
第三節(jié) 高校章程的主要內容
一、高等教育法的規(guī)定
二、國外高校章程的基本內容
三、國內高校章程的主要內容
四、我國高校章程應該具備的內容
第四節(jié) 高校章程的制定原則
一、高校章程制定原則的概論
二、高校章程制定應該遵守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jié) 高校章程制定主體的主體資格
一、有關我國高校章程制定主體的幾種觀點
二、國外高校章程制定主體
三、我國高校章程制定主體及制定權的實施方式
第六節(jié) 高校章程的制定程序
一、高校章程制定中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高校章程制定程序的實踐
三、我國高校章程制定程序的理論探討
第三章 高校的法律地位研究
第一節(jié) 學校的權能分析
一、學校的權利義務
二、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的界定
三、公辦與民辦學校不同的法人制度與法律
關系
第二節(jié) 學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學校的法律地位
二、私立學校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jié) 我國高校的法律地位
一、我國現行法律關于高校法律地位的規(guī)定及缺陷
二、國外關于高校法律地位的規(guī)定
三、明確高等學校的行政主體地位
第四章 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研究
第一節(jié) 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概述
二、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典型觀點
三、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
第二節(jié) 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權
一、高校對學生管理權的法律規(guī)定及缺陷
二、高校管理權的特征、內容及性質
三、高校學生管理權與學生私權的沖突
第三節(jié) 高校對學生管理權的監(jiān)督及完善
一、高校管理權的監(jiān)督
二、高校管理權的完善
第五章 高校教師管理的法律研究
第一節(jié) 教師的法律地位
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二、高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jié) 教師與高校、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教師與高校的法律關系
二、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三、相關案例分析
第三節(jié) 高校教師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高校教師管理的法律制度
二、規(guī)范發(fā)展教師申訴制度
三、在管理中貫穿“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
第六章 高校后勤管理的法律研究
第一節(jié) 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概述
一、后勤社會化的內涵
二、學校后勤社會化的基本特征
三、后勤社會化的必要性與意義
第二節(jié) 高校后勤社會化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后勤產業(yè)的經濟關系
二、校內市場與校外市場的關系
三、服務雙方的契約關系
第三節(jié) 高校后勤社會化的架構
一、后勤社會化的三個階段
二、后勤社會化的運行機制
第七章 高校的法律責任及司法監(jiān)督研究
第一節(jié) 高校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內涵及分類
二、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免責條件
三、我國教育法確定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jié) 高校管理的司法監(jiān)督研究
一、對高校管理行為進行司法監(jiān)督的可行性
二、把高校管理行為納入司法監(jiān)督的重要意義
三、對高校管理行為司法監(jiān)督的判斷標準
四、對高校管理行為司法監(jiān)督的具體內容
參考文獻
而我國的法律又沒有對所有者、經營者與管理者進行區(qū)分,這就使得公立學校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無法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最后在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上,作為事業(yè)單位的公立學校的自主權無法真正落實,這也導致在行政法上,公立學校的行政主體地位難以確立,學生和教師的合法權益也無法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得到有效的救濟。因此,公立學校的事業(yè)單位性質以及事業(yè)單位法人的定位面臨著愈來愈大的身份危機與挑戰(zhàn):首先,事業(yè)單位的含混性、模糊性以及不確定性,影響了大眾對事業(yè)單位本身的理解。作為事業(yè)單位和事業(yè)單位法人的公立學校,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公立學校與政府之間混沌的關系一直是困擾高等教育改革的一個重要問題,公立學校事業(yè)單位的性質在法律上到底處于什么地位?是何種法律主體?是民事主體,還是行政主體?這些懸而未決的問題給我國公立學校的發(fā)展以及司法審查帶來了很多麻煩。公立學校能否成為真正的行政主體,能否成為法庭上的被告?公立學校應該保持多大的自主性或獨立性?如何在所謂的自由裁量權與保護廣大學生、教師以及工作人員的權利之間尋找最佳的平衡點?這些問題在法學界與教育界引起了很大的爭論,但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