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學學術前沿書系·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者合謀與公司治理效率研究》主要對上市公司大股東與管理者合謀的機理及影響因素、合謀對大股東治理效率的影響等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的理論分析和實證檢驗,并提出了相應的防范對策,希望能為政府相關部門有關公司治理政策法規(guī)的制定和公司治理當局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決策提供有益的借鑒。
《管理學學術前沿書系·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者合謀與公司治理效率研究》的研究認為,影響上市公司控股大股東與管理者合謀通過資金占用、關聯交易等手段掠奪中小股東利益的嚴重程度的根本因素不是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而是外部治理環(huán)境。上市公司所在地區(qū)的法制化水平、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等外部治理環(huán)境主要通過影響公司股權結構、董事會構成等內部治理結構而影響公司信息不對稱程度和控股大股東與管理者利益的相互依存度,最終影響控股大股東與管理者合謀的程度。
近年來,國際資本市場頻繁爆發(fā)上市公司財務丑聞,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勢。這些事件不僅引發(fā)了全球資本市場的劇烈動蕩,也繪世界經濟的發(fā)展前景蒙上了一層陰影。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資本市場丑聞不斷?《管理學學術前沿書系·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者合謀與公司治理效率研究》的研究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視角。
嚴也舟,1972年生于湖南常德,1996年、2002年、2010年分別畢業(yè)于北京科技大學、武漢理工大學、華中科技大學,獲工學學士、經濟學碩士和管理學博士學位。曾在湖南湘潭鋼鐵公司、深圳富士康企業(yè)集團等大型企業(yè)從事技術和管理工作,現任武漢工程大學MBA案例中心主任、副教授,兼任東莞志拓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yè)財務顧問。長期從事公司治理與公司財務方面的教學和研究工作,在《管理評論》《管理學報》《河北經貿大學學報》《財會月刊》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30余篇,主持或參與過多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級科研項目。
序言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jié)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jié) 研究意義
第三節(jié) 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代理人之間的合謀
二、大股東-管理者合謀
第四節(jié) 研究方法與結構安排
一、研究方法
二、本文的結構安排
第五節(jié) 本文的創(chuàng)新
第二章 公司治理基本理論
第一節(jié) 公司治理的概念
一、制衡機制說
二、控制決策說
三、制度安排說
第二節(jié) 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
一、兩權分離理論
二、委托代理理論
三、利益相關者理論
四、超產權理論
第三章 大股東-管理者合謀的成因與影響因素的理論分析
第一節(jié) 概念界定
一、大股東、非控股大股東、中小股東
二、合謀
第二節(jié) 大股東-管理者合謀的成因
一、大股東、管理者目標與公司目標不一致
二、大股東、管理者與中小股東間信息不對稱
三、大股東、管理者私人利益相互依存
第三節(jié) 大股東-管理者合謀的影響因素
一、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影響
二、外部治理環(huán)境的影響
第四節(jié) 結論
第四章 大股東-管理者合謀與公司治理效率的理論分析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合謀與監(jiān)督效率
第三節(jié) 合謀與激勵效率
一、管理者激勵的基本理論與實踐
二、合謀扭曲激勵機制
第四節(jié) 合謀與投資效率
一、次優(yōu)投資
二、過度投資
第五節(jié) 結論
第五章 股權集中度、董事會獨立性與治理環(huán)境的實證分析
第一節(jié) 引言
第二節(jié) 理論分析與假設的提出
一、股權集中度與治理環(huán)境
二、董事會獨立性與治理環(huán)境
第三節(jié) 研究設計
一、樣本與數據來源
……
第六章 內部治理結構與合謀程度實證分析
第七章 外部治理環(huán)境與合謀程度實證分析
第八章 大股東管理者合謀影響公司治理效率的實證分析
第九章 抑制大股東與管理者合謀的對策
第十章 結束語
(一)大股東一管理者合謀掠奪的動因
唐宗明等(2003)認為,由于大股東存在資本鎖定風險,對此風險的彌補成為其侵害小股東利益的強大激勵,而大股東侵害的激勵在同股同權的公司制度下變?yōu)楝F實,資本鎖定的風險一方面可以從其持股比例上看,大股東持股只要在臨界值上,且不是完全擁有,那么,其持股比例越大,風險越大,侵害的激勵就越大。另一方面,資本鎖定風險可以從資本的流動性上看,股份不流動,其資本鎖定風險越大,侵害的激勵越強。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增大了持股者資本鎖定風險,從這一點看,中國上市公司的國有大股東應當比非國有大股東具有更強的侵害激勵,因此,前者對小股東利益侵害更嚴重。另外,在中國,國有或法人股份的轉讓往往以低于市價的價格進行,這種同股同權就有了被廉價收購的可能,低廉的轉讓價格降低了大股東侵害的成本,這就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大股東對小股東利益的侵害。在這一點上可以推測,中國國有控股公司大股東侵害小股東比家族控股公司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嚴重。
李學峰認為,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侵害源于上市公司投票權的非完備性。所謂投票權完備,是指股東團體要同時具備用手投票與用腳投票的權利與機制.而且股東團體中的每個成員也都同時具備用手投票與用腳投票的權利。按照制度的安排,國內上市公司大股東所持有的國有股(法人股)股權不允許在二級市場流通轉讓,而且在其上市后的三年之內不得進行場外交易,這使得大股東只有“用手投票”的權利,而沒有“用腳投票”的權利。大股東投票權的這種非完備性一方面給大股東提供了一種壟斷地位,使得潛在的投資者無法通過并購而取代目前的大股東,這為大股東毫無顧忌地掠奪中小股東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大股東投票權的非完備性為其造成了相應的產權損失,這種損失促使大股東將對中小股東進行侵害的可能性轉化為必然性——即通過侵害中小股東的權益來彌補自身投票權非完備性所造成的損失。
申尊煥等的研究發(fā)現,在經濟人假設條件下,大股東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侵害是一種理性行為,制度設計的缺陷是造成大股東侵害的根本原因。在我國公司治理實踐中,大股東對公司提供了監(jiān)督服務,公司卻沒有對大股東進行補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大股東只有通過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侵害來補償其付出的監(jiān)督成本并獲得投資回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