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告呈現(xiàn)了WHO煙草制品管制研究小組在其第四次會議上達成的結論和給出的建議。在第四次會議期間, 研究組審議了煙草制品管制方面的一些議題, 并生成了以下咨詢說明和建議: 1.關于無煙草制品的咨詢說明; 2.關于“防火型”卷煙的咨詢說明; 3.關于強制降低卷煙煙氣中有害物質的建議; 4.關于卷煙吸煙機抽煙模式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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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制品管制科學基礎報告:WHO研究組第二份報告》:
1.3 無煙煙草制品的類型
被稱為“無煙煙草制品”的產(chǎn)品在形式、成分和加工上有很大的不同,存在很大的區(qū)域和國家差異。例如,在印度,生產(chǎn)和銷售產(chǎn)品的,既有大型國內和跨國公司,又有街頭小販和未注冊的小型家庭企業(yè)。相反,瑞典的無煙煙草制品市場由跨國的瑞典火柴公司和少數(shù)國內公司占主導地位。新興及新鑒定健康風險科學委員會的報告(European Commission,2008)提供了對產(chǎn)品類型的全面概述,簡要總結于表1.1。原表包含其他信息,包括產(chǎn)品成分和使用以及通常銷售的產(chǎn)品的品牌名稱。使用原因和使用模式存在不同,有些產(chǎn)品主要在飯后使用,有的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用于清潔牙齒,有些幾乎是連續(xù)使用,至少一種產(chǎn)品被用于安撫出牙的嬰兒。一個共同點是所有產(chǎn)品都能夠主要通過釋放煙堿到口腔和鼻腔從而誘導和維持煙堿成癮,盡管一些吸收無疑是通過胃腸道消化被吞下的混有煙堿的唾液。使用的產(chǎn)品中煙堿濃度通常相差超過100倍。血漿煙堿水平和傳輸速率取決于pH和緩沖能力:提高口腔pH至堿性范圍導致通過口腔黏膜更快速地吸收煙堿(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1995, 1996;Fant et al.,1999;Stratton et al.,2001;IARC, 2007;European Commission, 2008)。